1、工伤保险费由谁缴纳?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
2、什么情况下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答: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
3、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应如何处理?
答: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四条
4、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差额部分应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补足。
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八条
5、对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结论有异议的,应如何处理?
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
6、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工伤医疗待遇能否继续享受?
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工伤医疗费用。
依据: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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